高212.78米双柳长江大桥南主塔封顶
作者:李亚明 来源:玛莉佛芮崔克森 浏览: 【大 中 小】 发布时间:2025-04-05 04:21:25 评论数:
兹为便于对照,将人格权、商标权与著作权的性质及保护内容,图示如下:3.理论基础现行民法强调人格权为一身专属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乃继受19世纪德国民法的基本思想,建构在二个理论之上:[3](1)康德哲学:人格乃在体现人的尊严及价值,不得将之物化,使其作为交易的客体。
擅自发表他人私有资料,固属侵害个人应受保护的秘密范畴,发表他人同意的文件,擅自添加或减少其内容,或以不当的方式为之时,亦属对人格权的侵害。纵不承认公开权,亦有其他机制可防止人格形象的过渡使用
被告使用的特征系指原告。2.人格权上财产利益的保护(1)精神利益的保护到财产利益的保护关于我国台湾地区法人格权上财产利益的保护,应再回到陈美凤米酒代言案(台湾高等法院上易字第616号判决)。Magold,Personen-merchandising, Peter Lang, Berlin, 1993, S.25 ff. [19]综合性的分析讨论,参阅Pinckaers,注6,第30页,239~242页。(3)声音声音亦属具识别性的个人特征。[46]科勒氏此项见解在学说上广被赞同[47](2)艺术著作权法的制定:肖像权的保护俾斯麦遗体偷拍案本身及法院判决,引起德国各界对肖像权保护的重视,乃于1907年制定《艺术著作权法》( Kunsturheberrechtgesetz,简称KUG),明定对肖像权的保护,其重点为:[48]人的肖像权仅于得被绘像本人的同意,始得传布或展示。
被绘像者死亡后10年,应得该人亲属的同意。在Motschenbacher v. R. J. Reynnolds Tobacco Co.案,[35]被告使用名赛车手LotharMotschenbach的跑车图片于其制造Wiston香芋的电视广告。合作银行制度是由一家中央合作银行和12家合作银行及其下属的农业合作社组成,是专对农业合作社提供贷款和咨询服务的合作金融机构。
但是,作为合作社法人的信用合作社却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根本目的是给社员提供帮助,即资格股的利益才是根本。若能借钱给他们,使他们去做生产的事业,例如买耕牛、凿水井、改良土地等,那么,他们的境遇,定会一天比一天改善。确立这一民主原则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社员之间具有平等的权力,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避免少数人用股份控制合作社。[17]天津合作经济网:世界第一个成功的合作社—虚代尔公平先锋社,载天津合作经济网,http://www. tjcoop. com/article/77/1822 $ 2. html,最后访问日期:2009 - 03 -11。
同时,这种营利的企业法人导向也导致对合作社社员的排挤,必然要抛弃效率低下的社员入股,为不断寻求资本金的扩张而吸收非社员的入股。第二,民主参与利益丧失。
据统计,自1984年以来,信用合作社的农户贷存比例一直下降,2000年已降至0.19,即信用合作社向农户发放的贷款还不到其向农户吸收存款的1/5,农户资金非农户化严重,使原来就短缺的农村资金外流到城市和其它行业{9}(P.6-7)。设置资格股和投资股的信用社社员股金参照县联社股权设置的有关规定执行,未设置资格股和投资股的信用社社员股金视同资格股管理。(3)在合作社的7条基本原则中,[4]民主的社员控制是其中之一,即:合作社是由社员控制的民主组织,社员主动参与合作社的政策制定和决策。1922年4月,该会邀请一些专家讨论防灾和改良农民生计的办法,其中有一些人提出,应从在农村建立信用合作入手。
(1)行业管理有两种形式:一是农村信用合作系统内部的管理,即从中央(本文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到基层信用合作(联)社之间的层级管理与服务。历史地看,由省级政府负责对信用合作监管的目的主要在于激励地方政府催收历史不良贷款,打击逃废债务……为避免金融机构个案酿成系统金融风险,必须中央付现、地方买单。那么,信用合作社的法律属性如何?其应当为一种特殊的法人,即合作社法人—合作社具备典型的法人形态,应当取得法人资格,成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独立民事主体{7} (P. 442 -443)。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整顿规范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提出组建农村信用社县以上行业自律组织,行使对农村信用社管理、指导、协调、服务的职能。
2004年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指导意见》更是明确由省级人民政府全面承担对当地信用社的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因此,如果要求决议经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或全体代表的1/2以上多数通过,则实际上很多决议难以通过,从而给合作社的内部人滥权开方便之门。
{10}(P.46)其次,民主参与权(主要指选举权、决策权等)流于形式,内部人控制严重。1954年召开的中华全国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会修改社章,将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更名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农村信用合作体系停留在省一级并不能保障自身的独立,特别是来自地方政府的干扰,因而应当在此基础上组建中央一级的机构。谢安、陈和钧:德、美、日三国农和信用合作制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载《金融理论与实践》2000年第4期,等。{6}(P.133)显然,缺乏自治、自愿的信用合作总体来说无人民(社员)当家作主可言。{12}张庆亮:非试点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行为异化及其制度创新,载《财贸研究》2003年第6期。19世纪的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们在探索合作社企业体制的时代也遇到经营获得的可以用来分配的净盈利,如何进行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如何在劳资之间找到一种合理的分配比例的问题,当时他们并没有在理论上做什么解释,而硬性规定按劳分配部分占80%,按资分配部分占20%。{3}(P.657)因此,合作社组织在社会主义国家更是普遍存在。
【注释】[1]自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以来,在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信用社资产规模较大且已商业化经营的地区,已经逐渐在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组建起股份制(农村信用)合作银行。更为重要的是,真正民主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也完全符合广大中国农民的利益。
由于我国原来的信用合作社未就投资股和资格股区分,而现有的信用合作社又基本由投资股控制,因而该意见关于未设置资格股和投资股的信用社社员股金视同资格股管理的规定无异是一种纵容。其实,民主制下的人们通过加入合作社也可以使得自身获得更好的发展,正如托克维尔在分析美国的结社运动时指出的,在民主国家里,全体公民都是独立的,但又是软弱无力的。
今天,国际合作社联盟(ICA)的成员组织有235个,社员总数近7.5亿,分布在125个国家。{16}(P.63)但是,如果法律不对这两种关系作出界定,信用社最终就完全可能被投资股所控制,并变成营利的产权组织形式,以损害资格股的利益为代价,并丧失合作社法人属性,民主管理也便失去了意义。
实际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包括完全市场化的公司。设法建立一种互助性的制度来,壮大贫苦农人的经济能力,从而摆脱高利贷的残酷剥削。有的主张由私人入股实行商业化改造。此后,合作社从理想主义转向实用主义,农业合作运动迅速在欧美国家推广开来{2}(P.27)。
{11}在这样的情况下,社员的民主参与权也只能是流于形式,在民主选举方面,很多信用合作社主任(或理事长)、监事等的提名程序从来就没有真正对社员公开,信用合作社的内部决策实际上被内部人控制。本文认为,应当借鉴公司法中关于监事会职权的规定,强化监事会的职权,如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信用社章程或者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理事、主任、经理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罢免的建议。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第3条将信用社的社员限定为农户以及农村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结果是信用合作社对两种股基本不加以区分,即使区分,两者的权利并无不同,以投资股的一股一票制代替资格股的一人一票制,实际上是以股份制代替了合作制。
在这种最严苛和不利的内部和外部环境里,信用合作社持续地给其成员提供金融服务并力图发展。据有学者考证,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就包含朴素的合作思想,但一般认为16世纪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和康帕内拉的《太阳城》两书中的合作思想,是近代合作社思想产生的标志{1}(P. 131-132)。
(2)非社员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受到限制。首先,从外部来看,合作社本身便是民主的产物。总之,真正符合社员入股的信用社已为数不多,据统计,目前,农村信用社的实收资本中,入股资金约占实收资本的20%左右{8}(P. 97)。合作社的盈利当用于分配,投资股和资格股都享有分配请求权,这点并无疑义。
法国的合作金融体制机构设置同样分为农业信贷互助银行总行、省级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和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三个层次。当前影响社员民主管理权行使的内部障碍主要来自信用合作社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并损害社员的利益,法律应对此予以约束。
中间层是信用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为都道府县一级,帮助基层农协进行资金管理,并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农业资金的结算、调剂和运用。由于非社员入股人不享有社员代表大会表决权,其当然不享有选举权。
本文认为,我国农村信用合作要实现真正独立,应当在对现存单一模式进行改造的基础上,吸纳日本混合模式的做法重建农村信用合作组织体系。马克思主义者也重视合作社,恩格斯在其1886年致奥·倍倍尔的信中写到,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有怀疑过。